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5條 法規: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組織目 第5條 本小組辦理評估時,得採取下列方式:一、委請醫療機構或相關專科醫師進行身心狀況鑑定。二、進行實際執業情形之訪查或查核。三、邀請相關機關、團體或人員列席說明。前項第一款鑑定,應經被評估技師書面同意;其無正當理由拒絕者,本小組得依現有資料逕為評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