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4條 法規: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組織目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派為本小組委員;已聘派者,應予改派或解聘: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二、與被評估技師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三、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