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7條 法規: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組織目 第7條 本小組開會時,應通知被評估技師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面說明。被評估技師未依通知所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面說明者,認定程序不受影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