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6條 法規: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組織目 第6條 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