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組辦理評估時,得採取下列方式:
一、委請醫療機構或相關專科醫師進行身心狀況鑑定。
二、進行實際執業情形之訪查或查核。
三、邀請相關機關、團體或人員列席說明。
前項第一款鑑定,應經被評估技師書面同意;其無正當理由拒絕者,本小組得依現有資料逕為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