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3條 法規: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組織目 第3條 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內部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聘兼之:一、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二、技師公會代表二人。三、具法學專業之學者專家二人。前項第二款委員,由被評估技師同科別技師公會推薦。本小組於完成評估及認定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