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內部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聘兼之:
一、相關專科醫師二人。
二、技師公會代表二人。
三、具法學專業之學者專家二人。
前項第二款委員,由被評估技師同科別技師公會推薦。
本小組於完成評估及認定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