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4條 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4條 申請調解,雙方當事人應依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數額各預繳二分之一調解費。主辦機關預繳而民間機構未預繳者,該調解申請不予受理;民間機構預繳而主辦機關未預繳者,該調解申請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