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9條 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9條 調解申請不予受理者,免予收費。提出調解申請並已繳費者,如經程序審查不予受理,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之全額。但調解申請已進行實體審查始發現有不予受理之情形者,不予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