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先行平均負擔,並由調解會通知雙方當事人限期繳納。
前項費用之當事人雙方最終應負擔之數額,由調解小組記明於調解建議。
任一方未依限繳納或承諾負擔第一項平均負擔費用數額,視為不同意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