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權益事件行政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與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參加訴訟之人。
經復審、再申訴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復審、再申訴時之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原管理措施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