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務法庭受理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事件,認為訴訟之全部或一部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之勤務法庭。
勤務法庭受理非屬本法第二條所定爭議事件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事件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勤務法庭管轄區域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