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軍事審判官舉行軍事審判官會議,預定次年度軍人權益事件審判事務之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理時軍事審判官之配置及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獨任審理之案件類型。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理時軍事審判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軍事審判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軍事審判官意見後定之。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第3條
第3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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