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務法庭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勤務法庭承辦書記官辦理前項囑託送達,應通知軍事機關或長官於收受勤務法庭之開庭通知書、裁判書類或其他訴訟文書,轉交當事人簽收,並將送達證書寄還勤務法庭。
當事人已調職或退伍者,應轉交其新職單位或註記後退回勤務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