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務法庭對於原告之訴,於指定期日前,應先依據書狀審查其是否合法。
如認有不合法之情形而得補正者,審判長應速定合理期間命其補正。
勤務法庭對於欠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訴訟要件,或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之被告不適格,原告不遵命補正,或其欠缺本屬不能補正者,無須指定期日,應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勤務法庭對於其他當事人不適格、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其起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原告不遵命補正,或其欠缺本屬不能補正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第15條
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