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2條 法規: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2條 軍事機關就所屬人員之爭議事件,得檢附前條所定資料向國防部申請調查。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一、顯然非屬爭議事件。二、申請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除前項情形外,本小組應於收受申請,並核准立案後,啟動調查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