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就所屬人員之爭議事件,得檢附前條所定資料向國防部申請調查。
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
一、顯然非屬爭議事件。
二、申請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除前項情形外,本小組應於收受申請,並核准立案後,啟動調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