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第5條 法規: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5條 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如下:一、國軍一般團體意外保險: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二、國軍特殊勤務團體意外保險:(一)執行空中勤務及空勤吊掛作業人員。(二)執行彈藥產製、彈藥技術、未爆彈、廢彈處理與水中爆破、拆裝勤務現場督導及作業人員。(三)執行潛艦勤務、訓練相關作業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