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第4條 法規: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4條 後備軍人志願參加召集、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五次者,應自第五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前項召集獎金之核發對象、條件、金額、認定基準、志願參加召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