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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國防部
兵役目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第10條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第10條
法規: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10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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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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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保障後備軍人接受召集之相關權益,增加後備軍人召集期間優惠及福利措施,並減少召集期間對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3條
本條例所定召集,為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入營服現役達一定期間以上者。前項臨時召集,以後備軍人應兵役法…
第4條
後備軍人志願參加召集、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五次者,應自第五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
第5條
後備軍人自當年度解除召集之日起一年內,持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及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得享有免掛號費之優惠。
第6條
後備軍人於前條所定期間內,得憑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所屬福利站購物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所屬國軍英雄…
第7條
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其所屬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
第8條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申報當年度所得…
第9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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