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2條 法規: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服役機關處所,指涉有違紀行為及犯罪嫌疑之軍人,服現役時所隸屬或執行勤務之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行政法人所在軍事營區、院區或其管理之處所。 本條定義的名詞 服役機關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