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業人員於非戰時受檢察官指揮,依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處理下列偵查案件事務:
一、實施服役機關處所內之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犯罪嫌疑人、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四、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法令所定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