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11條 法律專業人員受檢察官指揮搜索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搜索前應先徵得該管長官允許。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該管長官不得拒絕。應扣押之物品屬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長官允許,法律專業人員不得扣押。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管長官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