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業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前,應先告知其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後,始得進行犯罪事實之詢問。
前項詢問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符合申請法律扶助之要件者,應告知其得依法申請法律扶助。
前二項告知,應記明筆錄。
犯罪嫌疑人於調查期間表示已選任辯護人者,法律專業人員應立即將詢問時間及處所通知其辯護人。
但犯罪嫌疑人係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且等候其辯護人到場之時間自通知時起已逾四小時,得逕行詢問。
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15條
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