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權益保障會兼任委員遴聘辦法 第4條 法規:官兵權益保障會兼任委員遴聘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兼任權保委員;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一。二、任期內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應迴避而未迴避。四、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五、有其他事實足認不適任該職務或有損害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或分會形象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