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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兼任委員遴聘辦法
第6條
官兵權益保障會兼任委員遴聘辦法 第6條
法規:
官兵權益保障會兼任委員遴聘辦法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6條
兼任權保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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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兼任權保委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並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依本辦法規定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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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兼任權保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兼任權保委員之任期至原兼任權保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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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官兵權益保障會兼任委員(以下簡稱兼任權保委員)由地方軍事法院遴選九人至十二人聘任之。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
第3條
兼任權保委員應就具下列資格人員遴選之:一、法律學者、專家。二、具有軍人權益事件審議經驗之專家。三、社會公正人士。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兼任權保委員;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一。二、任期內死亡…
第5條
兼任權保委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並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依本辦法規定遴聘之。
第7條
兼任權保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兼任權保委員之任期至原兼任權保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8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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