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權益保障會兼任委員遴聘辦法 第5條 法規:官兵權益保障會兼任委員遴聘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5條 兼任權保委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並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依本辦法規定遴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