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權益保障會兼任委員遴聘辦法 第7條 法規:官兵權益保障會兼任委員遴聘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7條 兼任權保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兼任權保委員之任期至原兼任權保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