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0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得辦理防焰性能試驗業務之試驗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後,得繼續執行試驗業務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試驗業務之執行、管理及應報備查書表等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前項試驗機構之防焰性能試驗業務於期限屆滿尚未辦理完畢者,應將全部受理防焰性能試驗案件之完整文件及檔案移交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試驗機構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