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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內政部
消防目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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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得辦理防焰性能試驗業務之試驗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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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試驗機構之業務、勘查其實驗室或令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試驗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16條
試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記違規點數一點,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再記違規點數一點:一、登錄證書…
第17條
試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記違規點數二點,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暫停其全部或部分防焰性能試驗業…
第18條
試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錄,並註銷登錄證書:一、申請登錄之證明文件經相關主管機關(構)撤銷、廢止…
第19條
試驗機構登錄之取得、變更、撤銷、廢止或經暫停防焰性能試驗業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20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得辦理防焰性能試驗業務之試驗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後,得繼續執行試驗業務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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