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機構之實驗室遷移者,應於遷移三個月前,提具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基本資料。
二、遷移前後之試驗與洗濯處理設備清冊及校正。
三、遷移期間防焰性能試驗業務之執行方式。
四、申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異動證明文件。
第一項計畫書有缺漏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時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實驗室遷移完成後,應檢具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重新核發之實驗室認證證書,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換發登錄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