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第6條 法規: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6條 警察機關應成立績效評估會,由機關首長指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並由督察、人事、政風及主(會)計等單位派員組成,負責評估獎勵金申請案件之績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