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第8條 法規: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8條 同一事蹟僅得就個人或團體獎勵金擇一發給,且經申領其他同性質獎勵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規定重複申領獎勵金。有故意申領不實經發現者,依規定懲戒或懲處,並追繳重複申領之獎勵金。前項所稱同一事蹟,指工作績效具有完整不可分性,或存在一定之時間及空間關聯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