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金申請案件經警察機關之業務、人事及主(會)計等權責單位初步審核,並由人事單位彙整提送績效評估會審議,依績效評估結果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發給。
但大型活動或重要勤務獎勵金申請案件應按月結算,免經績效評估會審議。
工作事蹟明確著有績效之獎勵金申請案件,因時效急迫性或相同案情已核發有案者,得經相關權責單位書面審核同意,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先行發給獎勵金,再提交績效評估會審議追認。
績效評估會審議不符規定者,已發給之獎勵金應予追繳。
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