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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警政目
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第9條
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第9條
法規:
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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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同一事蹟僅得就個人或團體獎勵金擇一發給,且經申領其他同性質獎勵金者,不得再依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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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如下: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獎勵金發給之類別、條件及金額上限,如附表。
第4條
第二條第一款之發給對象,應於工作完成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附表所列類別向所屬警察機關相關業務單位…
第5條
獎勵金申請案件經警察機關之業務、人事及主(會)計等權責單位初步審核,並由人事單位彙整提送績效評估會審議,依績效評估結果簽…
第6條
警察機關應成立績效評估會,由機關首長指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並由督察、人事、政風及主(會)計等單位派員…
第7條
績效評估會應依申請單位年度施政重點與工作計畫所設定之績效評核原則及績效指標,評估申請獎勵金案件之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於附…
第8條
同一事蹟僅得就個人或團體獎勵金擇一發給,且經申領其他同性質獎勵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規定重複申領獎勵金。有故意申領不實經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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