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第4條 法規: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第二條第一款之發給對象,應於工作完成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附表所列類別向所屬警察機關相關業務單位申請獎勵金。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發給對象,依附表所定類別由受協助之警察機關相關業務單位,於工作完成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獎勵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