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第2條 法規: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條 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如下: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構)、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與所屬警察機關(構)(以下簡稱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及團體。二、協助執行警察任務之行政機關。三、協助執行警察任務與勤務、業務之民眾、義警、民防團隊編組及守望相助隊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