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11條 法規:跟蹤騷擾防制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1條 被害人以外之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前項情形雖無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續行之。被害人或相對人於裁定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程序終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