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17條 法規:跟蹤騷擾防制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7條 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被害人或聲請權人向法院聲請承認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其核發地國對於中華民國法院之保護令不予承認者,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