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16條 法規:跟蹤騷擾防制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6條 被害人、聲請人或相對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之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之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