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6條 法規:跟蹤騷擾防制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6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者,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