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7條 施工期間須停工時,申請人應於停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工程停工者,不得影響使用計畫範圍及鄰近地區海岸之穩定,且主管機關得視情形限期令申請人復工或回復原狀;屆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如有發生損害,申請人應負緊急應變處理責任,並依造地施工計畫所載損害賠償辦法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