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國土管理目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21條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1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20條
經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廢止許可者,主管機關應於廢止後三十日內實地勘查,無擅自動工…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
施工前或施工期間須變更申請人時,原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由變更後之申請人承受原申請人因造地施工許可所…
第16條
施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負緊急應變處理責任;如有發生損害,應依造地施工計畫所載損害賠償辦法辦理:一、對海岸地區…
第17條
施工期間須停工時,申請人應於停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工程停工者,不得影響使用計畫範圍及鄰近地區海岸之穩定,…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工程完工後,申請人應填具完工申報書(如附件六),並檢附竣工書圖、照片及監造單位之竣工檢核表(如附件七),向主管機關申報完…
第19條
工程無法依使用計畫載明之預定完工日期完工時,申請人應敘明原因申請完工展期,除情況特殊且不違反使用計畫內容,並報經主管機關…
第20條
經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廢止許可者,主管機關應於廢止後三十日內實地勘查,無擅自動工情形者,無息退還開發保證金予申請人。有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