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48條
第二章 許可條件 › 第二節 各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 › 第四款 城鄉發展地區
第48條
申請填海造地案件應配合環境條件及施工時序,進行填方料源分配規劃;其料源應無害且安定,以避免破壞海岸與海域之生態保育及養殖環境方式辦理,並應檢附環境保護或海洋主管機關認定未違反其主管法規禁止或限制規定之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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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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