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填海造地案件之開發面積,以適用為原則,不宜擴大需求,並應明確說明其土地需求之計量方式,並檢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開發面積符合最小需用原則之同意文件。
前項最小需用原則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改變自然海岸之長度或面積最小化。
二、填海造地之開發基地形狀,以接近方形或半圓形為原則。
三、應以整合、集中、緊密之方式規劃。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47條
第二章 許可條件 › 第二節 各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 › 第四款 城鄉發展地區
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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