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申請買受房屋之用途為宿舍者,其申請戶數及已取得戶數合計不得超過經常僱用員工數。
前項房屋以成屋為原則。
第一項房屋買受總金額,不得逾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之高價住宅金額。
第一項所定戶數,以獨立門牌且有獨立對外出入口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該私法人之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且每月最低投保人數應達五人以上。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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