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第9條 法規: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9條 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不符規定或不全而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