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第7條 法規: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7條 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並追回已發給之檢舉獎金:一、提供具體事證或佐證資料為偽造或變造經法院判決確定。二、隱匿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身分或同條第四款規定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