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4條 法規: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二章 國家不法之權利回復 › 第一節 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賠償及名譽之回復 第4條 因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賠償;被害者死亡,得由其家屬申請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