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7條 法規: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二章 國家不法之權利回復 › 第一節 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賠償及名譽之回復 第7條 權利回復基金會經職權調查後,決定賠償金額。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賠償、應檢附之具體資料、前項決定程序、賠償金發放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權利回復基金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