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5條 法規: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二章 國家不法之權利回復 › 第一節 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賠償及名譽之回復 第5條 前條賠償範圍如下:一、受死刑之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二、受逮捕、拘禁、拘提、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之裁判或處分。三、於前款期間因第一款以外之事由死亡。前項第一款所稱失蹤,指威權統治時期被害者因國家不法行為而生死不明,嗣後經法院為死亡宣告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