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9條 法規: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二章 國家不法之權利回復 › 第一節 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賠償及名譽之回復 第9條 國家不法行為之被害者及其家屬,得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核發名譽回復證書。被害者尚生存者,其家屬之申請不受影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